当前位置: 首页 实时讯息

中纪委机关报文章:穿透租赁表象识别受贿本质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8-27 14:33:00    

实践中,“以租为名”的受贿行为较为隐蔽,意图通过形式上合法的租赁关系掩盖权钱交易的本质,在认定行为性质时,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重点考察行为人双方的主观故意以及租赁关系的真实性等,精准予以处理。

有这样一起案例。甲,A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乙,B建筑公司实际控制人,在A市承接市政工程。2016年以来,甲多次利用职务便利为乙提供帮助,乙多次表示希望答谢。2019年,甲以朋友名义购入一处临街毛坯商铺,后因周边人流量少、配套设施不足,长期未能出租。2020年,甲邀请乙实地查看商铺,表示该商铺虽登记在其朋友名下,但实际归自己所有,并向乙提出,因商铺长期闲置,希望乙能帮忙物色合适的承租方。乙表示该商铺位置不好,恐怕难以出租。甲让乙“多想想办法”。乙为感谢甲多年来提供的帮助,便主动表示,“既然一时找不到合适的租客,不如就由我们公司来承租,也算是对您一直关照的一点心意。”甲听后表示同意,并当场定价月租8000元,年租9.6万元,租期五年,按年支付。为掩盖事实,双方约定,以甲朋友的名义和B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具体事项由乙的助手办理。合同签订后,乙的助手从甲处将商铺钥匙领走,但乙未向其助手要钥匙,B公司实际未使用该商铺,也从未与甲联系协调开通水电气等事宜。后甲得知B公司实际并未使用商铺时,也未多说一词。乙通过B公司账户将“租金”支付至甲朋友账户,最终转入甲个人账户。2020年至2023年,甲分4次收受“租金”共计38.4万元。

本案中,对于甲收受38.4万元“租金”行为的定性,存在三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甲虽然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在从事民事行为时,属于民事主体,其将商铺出租给乙,提供了四年的商铺使用权,乙付出了38.4万元房租,符合公平、自愿原则,系合法的民事行为。第二种观点认为,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乙提供帮助,乙具有向甲输送好处的故意,对于乙租赁甲的商铺并支付租金是否属于向其输送好处,应对该商铺的市场租赁价进行鉴定,如果甲向乙收取高于市场价的租金,则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相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甲属于以交易形式收受乙所送贿赂,高出市场价的租金部分应认定为受贿数额。第三种观点认为,租赁关系是甲乙双方掩盖利益输送的伪装,乙无真实租赁需求且实际未使用商铺,所谓租金实为甲职务行为的对价,38.4万元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

首先,甲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主客观要件。从主观方面看,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多年来利用职务便利为乙提供帮助,明知乙一直具有向其行贿的故意,同时在出租商铺时明知乙并无实际租房需求,仍假借租赁方式从乙处获取利益,在得知B公司实际并未使用商铺时,甲亦未提出任何异议,此情形与其心理预期完全相符;乙多年来受甲帮助,提出承租商铺意在感谢甲向其输送利益,并非真正想要承租,并且签订租赁合同后一直未实际使用该商铺,更印证了其主观上系借租赁之名向甲输送利益的故意。因此,甲乙双方对以租赁形式掩盖权钱交易均心知肚明。从客观方面看,甲多次利用职务便利为乙谋取利益,为了收受其好处,要求并无租赁需求的乙承租其商铺,并在明知B公司实际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租金名义收受乙支付的38.4万元,该笔款项直接源于甲为乙提供的帮助,是甲职务行为的对价,甲、乙的行为本质上是权钱交易。

其次,甲、乙之间的租赁行为明显不符合正常市场逻辑,实质是利益输送的幌子。甲凭借职权优势地位,单方面确定租金价格和租期,且完全规避了房屋空置、市场波动等出租方通常需承担的风险。乙作为有求于甲的行政管理对象,在明知商铺对其无使用价值的情况下,仍主动接受该不公平的安排,根本动机在于感谢甲并维系关系。甲选择对其有“感谢”需求的乙作为“承租人”,以及租赁合同签订后,该商铺长期空置的客观事实,均清晰表明所谓租赁只是定向输送利益的伪装,并非民事法律行为。

再次,受贿数额应按甲收到的全部“租金”认定。第二种观点主张对该商铺的市场租赁价进行鉴定,并在计算受贿数额时扣除市场价对应的租金。笔者不赞同此观点。判断行为性质应抓住本质,正常的租赁关系中,承租人以实际使用房屋为目的,反观本案,乙既无真实的租赁需求,也从未实际使用该商铺(该商铺为毛坯状态且从未开通水电气),甲对此亦明知。因此,所谓的租金,本质是乙对甲职务行为的感谢,故扣除所谓市场价对应的租金无事实支撑,受贿数额应当按照甲收取的全部“租金”认定。倘若乙租赁甲的商铺后真实使用了该商铺,则理应按照市场价向甲支付一定租金,此种情况下,如果甲乙属于以收送高于市场价的租金形式进行利益输送,则在计算受贿数额时要扣除乙按照市场价应当支付给甲的租金数额。

综上所述,本案中,所谓的租赁关系实为甲乙双方精心设计的利益输送伪装,甲利用职务便利为乙谋取利益,假借租赁之名行收受贿赂之实,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收受的38.4万元“租金”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相关文章

  • 中纪委机关报文章:穿透租赁表象识别受贿本质

    实践中,“以租为名”的受贿行为较为隐蔽,意图通过形式上合法的租赁关系掩盖权钱交易的本质,在认定行为性质时,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重点考察行为人双方的主观故意以及租赁关系的真实性等,精准予以处理。有这样一起案例。甲,A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乙,B建筑公司实际控制人,在A市承接市政工程。2016年

    2025-08-27 14:33:00
  • 10年900万元!福建完成首单河道文旅类开发特许经营权交易

    福建日报·新福建8月25日讯(记者 陈旻)近日,记者从福建省水利厅获悉,福建首单河道文旅类开发特许经营权交易在长汀县完成。福建省古韵汀州文旅集团有限公司以900万元竞得长汀县水利投资有限公司出让的长汀县汀江城区段的河道文旅类开发10年的特许经营权,为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提供了生动样本。 近年来,长汀县

    2025-08-25 17:34:00
  • 五矿地产:上半年收入19.76亿港元 亏损至5.85亿港元

    观点网讯:8月21日,五矿地产在香港交易所公告,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六个月,公司收入达19.76亿港元,但期内亏损5.8亿港元。具体财务数据显示,销售成本为17.52亿港元,毛利为2.24亿港元。归属于股权持有人的亏损扩大至5.85亿港元。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与数据由观点根据公开信息整理,不构成

    2025-08-22 00:01:00
  • 越秀服务:外拓项目增加影响应收账款周转天数

    观点网讯:8月21日,越秀服务召开2025年中期业绩发布会。2025上半年,越秀服务净资产为36.8亿元,ROE、现金及定存维持上升态势,但应收账款的周转天数从77天上升至95天。管理层在会上表示,关联方应收账款天数上升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母公司地产项目较多与民企合作,收款相对慢一点;二是属于工程

    2025-08-22 00:01:00
  • 南京奥体中心6.06万观众创苏超联赛历史最高上座纪录

    观点网讯:苏超联赛南京对盐城队的比赛于8月17日晚在南京奥体中心举行,观众人数达60633人,刷新7月5日该场馆创下的中国业余足球单场上座纪录,同时创下苏超联赛历史最高上座率。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与数据由观点根据公开信息整理,不构成投资建议,使用前请核实。

    2025-08-18 07:3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