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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海南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印发通知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3-31 18:38:00    

南海网3月31日消息(记者 杜倬荷)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日前,海南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印发关于《海南省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通知。

据悉,《细则》所指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海南省范围内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高等职业学校(以下统称“职业学校”)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学校安排或者经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进行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

认识实习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调研、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岗位实习指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对于建在校内或园区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厂中校、校中厂、虚拟仿真实训基地、创新创业基地、企业技能大师工作室、开放型区域产教融合实践中心等,依照法律规定成立或登记取得法人、非法人组织资格的,可作为学生实习单位,按本实施细则进行管理。

岗位实习学生人数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

《细则》指出,职业学校应当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实习单位:(一)合法经营,无违法失信记录;(二)管理规范,近3年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记录,无实习安全管理重大责任事故记录;(三)实习条件完备,符合专业培养要求,提供一定数量的实习岗位,符合产业发展实际;(四)产教融合共同体、职业教育集团(联盟)成员单位、产教融合型企业或与学校有稳定合作关系的其他企(事)业单位;(五)市县产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推荐的用工需求较多的企业。

根据《细则》 ,职业学校安排岗位实习,应当取得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对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明确不同意学校实习安排的,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

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岗位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岗位实习学生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实习的学生人数一般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职业学校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方案,不得强制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

学生在实习单位的认识实习时间由学校根据专业教学需要确定;岗位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具体实习时间由职业学校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安排。对于医药卫生大类中有职(执)业资格证需要的专业,可根据该专业人才培养需求及职业资格报考或注册条件要求,在教学、综合医院等完成8至10个月左右的实习。

《细则》明确,实习内容应基本覆盖专业所对应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务,不得仅安排学生从事简单重复劳动。支持职业学校积极推动产教融合、校企深入合作,结合现代学徒制、中高职贯通培养等,与实习单位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岗位实习时长可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统筹调整。落实学习时间教学改革创新,对开展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的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可适当延长实习期。

接收学生岗位实习的实习单位应给予适当的实习报酬

《细则》要求,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三方必须以教育部等部门发布的实习协议范本为基础签订实习协议,实习协议示范文本不得删减,可以附件形式增添有关条款。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并依法严格履行协议中有关条款。自主实习学生与学校统一安排实习学生应签订同一版本的《实习协议》。

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事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

《细则》提出,接收学生岗位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当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岗位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给予适当的实习报酬。在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原则上应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80%或最低档工资标准,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学生,原则上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或经过第三方转发。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职业学校要和实习单位互相配合,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思想政治、安全生产、道德法纪、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和管理。

职业学校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安排学生统一住宿

根据《细则》内容,职业学校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当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不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由实习单位和职业学校联合统一安排,确保学生住宿安全。

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同意,由职业学校备案后方可办理。

职业学校组织学生跨省实习的,须事先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按程序报省教育厅备案,技工院校同时抄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同步将实习学校、实习单位、实习指导教师等信息及时提供给实习单位所在地省教育厅,并与跨省实习数量较大的省份建立跨省实习常态化协同机制。

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应当事先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按程序报省教育厅备案,并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实习考核方面,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考核应当纳入学生学业评价,记入学籍档案,考核成绩作为毕业的重要依据。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学生获得学分;不得简单套用实习单位考勤制度,不得对学生简单套用员工标准进行考核。

职业学校应当在实习结束后3个月内,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档案原则上保存不少于3年。

《细则》提到,推广学生实习保险制度。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费用可按照规定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职业学校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支付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投保经费的,实习单位支付的投保经费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鼓励实习单位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险,投保费用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具体《细则》内容可登录海南省教育厅官网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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