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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的证据形式有哪些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10:30:57    

法定证据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物证:

指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书证:

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证人证言:

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被害人陈述:

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包括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辩解。

鉴定意见:

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指侦查人员对案件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活动后所作的记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这些证据形式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应用,以确保案件的真实性和公正性。每种证据形式都有其独特的证明力和适用范围,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选择合适的证据形式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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