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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关规定 2025-01-13 01:30:22

    合肥市《合肥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不履行管理维护职责,造成用热系统漏水或者漏汽;擅自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擅自与其他热源管道并网、安装管道泵,增加、减少供热管线或者用热设施,扩大用热面积;擅自改变热用途或者向第三方转供热;在供热设施上安装其他装置,盗用蒸汽或者热水;损害用热计量器具;擅自安装、